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长荣光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971执1003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乌石岗地段(JM0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3379322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长荣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横东二路2号力辰大厦四楼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7U9M0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长荣光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粤1971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25482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现状,愿意与被执行人协商以促进和解,给予被执行人三个月宽限期,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自行申请恢复执行,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促进和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的事由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