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红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5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90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红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4038室。
法定代表人:杨占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红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调仲字[2020]19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北京东方红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第一次支付***工资二万元;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前,第二次支付***工资二万元;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第三次支付***差旅费二万元;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前,第四次支付***差旅费二万元;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前,第五次支付***工资一万三千四百四十二元一角三分、支付***差旅费三千零三十一元二角。
权利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红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红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红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经本院调查前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4038室调查,经查北京东方红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红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京丰调仲字[2020]19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秦建平
二○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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