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3846号
申请执行人:***奕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1号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JQNJ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869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健康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72016167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隆盛景观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希望小区A区4B地块14号底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本院在执行***奕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隆盛景观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奕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4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自和解协议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