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隆盛景观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隆盛景观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飞航空服务俱乐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执保1815号 申请人:包头市隆盛景观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希望小区A区4B地块14号底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69948526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飞航空服务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号(产业园1A-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53565195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小平岛中心广场1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01137823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包头市隆盛景观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飞航空服务俱乐部有限公司、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50145.83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单保函担保。2020年2月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包头市隆盛景观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中飞航空服务俱乐部有限公司、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以5050145.83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包头市隆盛景观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20)粤0391财保52号 审判长 刘 颖 审判员 王 云 审判员 沈洋洋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