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3财保371号
申请人:***,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申请人:尉氏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大桥乡大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70855814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无号牌洒水车(保全金额10万元)及冻结被申请人尉氏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无号牌洒水车(保全金额10万元)。
冻结被申请人尉氏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