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豫0223执保377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男,汉族,1957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县水坡乡****组。
委托代理人:**会,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县水坡乡***一组,系原告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46年10月24日生,住河南省**县三贤路***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国青,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生,住河南省**县******第*组。
被告:**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大桥乡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二、案件的由来
关于***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豫0223民初39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2019年4月26日将民事保全裁定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
三、保全经过和结果
**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移送函后,于2019年4月26日予以审查立案,并于2019年4月29日采取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按保全完毕结案。
承办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