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通许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49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许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文卫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一审被告:开封市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济洛运管中心。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通许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济洛运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通许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通许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