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豫0222执409号
通许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豫02民终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1263元。
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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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