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通许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豫0222执1351号

通许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6日作出的(2017)豫022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元、执行费552元。

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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