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304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通许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济洛运管中心。
负责人刘广武,系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开封市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瀍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2015)洛民终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许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济洛运管中心、开封市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22401.00元(含执行费6255.0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通许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济洛运管中心、开封市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相应部分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许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540.00元、违约金及迟延利息(违约金及迟延利息按判决书另行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通许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相应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付一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