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902民初64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安康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费朝启
书记员 陈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