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1047号
原告: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陕西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系被告公司职工。
原告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免收(未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