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257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建民镇,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4年4月20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府学街,公民身份号码********,系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康市健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健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健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逾期未履行生效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健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健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健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未履行调解书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健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名下财付通、网银、银行账户等金融机构的财产及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902执25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