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4880号
原告:岚皋县兴旺页岩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岚皋县兴旺页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岚皋县兴旺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