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2民初1110号
起诉人:朔州市瑞峰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司马泊村25号。
法定代表人:***,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国军,男,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6月5日本院收到朔州市瑞峰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朔州市瑞峰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清偿起诉人欠款17万元,并支付从2011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的利息79919.56元,2020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本金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理由:起诉人被起诉人双方于2010年9月11日签订《#5炉A级检修外委合同》,合同约定起诉人于2010年9月13日至2010年10月7日为被起诉人提供检修服务,合同价款为59万元,施工调试工程整体竣工后,被起诉人经审核合格后支付90%工程款,其余10%作为质保金6个月无质量问题后付清。工程验收合格后,被起诉人于2011年9月8日、2011年12月24日分别向起诉人支付合同款30万元、12万元,至今尚欠17万元未付。经起诉人多次催要,被起诉人一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逃避债务不予清偿,起诉人现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起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起诉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签订《#5炉A级检修外委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应由清徐县人民法院管辖,其约定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现该案起诉人虽经本院释明,但坚持向本院起诉。故对其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朔州市瑞峰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