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瑞峰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

朔州市瑞峰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与山西美锦煤焦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21民初2428号

原告:朔州市瑞峰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美锦煤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某,董事长。

原告朔州市瑞峰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美锦煤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朔州市瑞峰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朔州市瑞峰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艳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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