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瑞峰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

高学煜与朔州市瑞峰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6执81号
申请执行人:高学煜,男,汉族,1980年9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朔州市瑞峰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司马泊村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民终360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朔州市瑞峰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银行公存款16444.50元。
二、如上述款项不足,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崔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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