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

某某、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4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组织机构代码1639139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2)城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2)城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熙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