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

某某与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万延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9477号
原告:代治国,男,1947年6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住所地城阳区棘洪滩驻地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913971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万延埠,男,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代治国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被告万延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治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8元,减半收取3794元,由原告代治国负担。
审判长赵丕杰
审判员康廷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