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

某某、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2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柯南,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千越,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潘淑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可颜,青岛城阳凯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被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 鲁

审 判 员  胡金鳌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慧

书 记 员  彭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