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2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柯南,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千越,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潘淑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可颜,青岛城阳凯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被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 鲁
审 判 员 胡金鳌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慧
书 记 员 彭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