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

青岛华鼎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再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华鼎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李仙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尹国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文,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驻地88。

法定代表人:潘淑峰,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再审申请人青岛华鼎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兴业建筑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鲁02民终3645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鲁民申367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青岛华鼎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本案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华鼎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华鼎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案再审期间公告费300元,由青岛华鼎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 志

审判员 薛维红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鲁滨

书记员 司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