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666号
原告:甘肃盛隆管道保温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振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杨红君。
被告:甘肃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17号2单元3202室。
法定代表人:邢珩。
原告甘肃盛隆管道保温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甘肃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且已经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甘肃盛隆管道保温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盛隆管道保温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盛隆管道保温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1元,由甘肃盛隆管道保温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秉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连芸
书 记 员 祁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