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盘水市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01民初1237号
原告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市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442元,由原告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娄成志
书记员  邵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