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创联信(北京)机电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14582号
原告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创联信(北京)机电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为出卖人,被告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买受人指定地点。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肇一畅
书记员  国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