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东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

上海强博物资有限公司与齐河县联控商贸有限公司、齐河县信足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78989号
原告:上海强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关浩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联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玉彪。
被告:齐河县信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美。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魏昱。
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陈少忠。
被告:沧州东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君。
被告:浙XX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徐爱华。
被告:上海馨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丽华。
被告:杭州方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缪亨。
原告上海强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联控商贸有限公司、齐河县信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东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浙XX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馨镒商贸有限公司、杭州方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强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强博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9元,减半收取计7,354.50元,由原告上海强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朝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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