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081民初1245号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王先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惠茹,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代理人:高翔,男,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告:沧州东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文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彦治,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东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0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 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雪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