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30财保110号
申请人:沧州东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君,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721645888E。
地址:孟村县。
被申请人:上海凯科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5838247C。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人沧州东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凯科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申请人沧州东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东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凯科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