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东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

河北中发运输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5民初2870号
原告:河北中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东外环十三化建路口北。
法定代表人:魏学清,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追加被告:沧州东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住孟村县新店乡希望新区沧州东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君,任总经理。
河北中发运输有限公司与***、***、追加被告沧州东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发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发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原告河北中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新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