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龙太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龙太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恢342ui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6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
被执行人青岛龙太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龙太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1100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99999元。该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通过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金额较少,不足以执行,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1执恢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