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龙太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龙太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1执445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
被执行人青岛龙太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龙太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1100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9999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力。
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4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梁云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卢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