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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胶州市***镇人民政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1131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女,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龙,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镇驻地飞龙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洋静,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怀革、刘娜,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小麻湾西村。
法定代表人:柳宝文,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臣、唐潮,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水利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晓久,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管欣欣,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郭长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海、孟娟,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胶州市***镇人民政府、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胶州市水利局、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2000元并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宝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