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丁聚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丁聚堂。
申请执行人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聚堂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元,本院于2021年0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丁聚堂向本院交付案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民事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