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

王海梅、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2662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梅,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郭长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梅与被执行人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王海梅无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85民初7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兆远
审判员  张鲁南
审判员  田会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隋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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