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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542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女,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堵继儒、谷秀荣,胶州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胶州市李哥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驻地飞龙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洋静,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鹏,男,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小麻湾西村。
法定代表人:柳宝文,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臣、唐潮,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水利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西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久,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刚、陈娟,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水利服务中心(原胶州市大沽河服务中心),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贾疃村。
法定代表人:王随霞,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刚、陈娟,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苏州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郭长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海、孟娟,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胶州市李哥庄镇人民政府、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胶州市水利局、胶州市水利服务中心、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324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宝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文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