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对房屋倒塌、滚落、滑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5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上诉人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衣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