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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对房屋倒塌、滚落、滑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5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上诉人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衣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