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红宝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民申22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红宝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晓玲,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21号426室。
法定代表人:张宝贵,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红宝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9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红宝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未取得行政审批的违章建筑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本案的《合同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有效。(二)原判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判决应付工程款数额错误。合同约定固定综合单价,不应进行鉴定,且鉴定引用“让利系数”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因未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应属无效,宝贵公司与红宝石公司就此签订的合同书亦应无效。红宝石公司尚未施工完毕工程即被拆除。红宝石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及复议结论。原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红宝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红宝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 炜
代理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莎莎
书 记 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