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8004号
原告:**,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八大峡街道贵州路5号金色海岸5-2-1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街道辽阳西路16号9层9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