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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国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8004号 原告:**,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八大峡街道贵州路5号金色海岸5-2-1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街道辽阳西路16号9层9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