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

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与鹿景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1民初4593号之一
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567807995。
法定代表人:柴**,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4300。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军,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码:360××××0005。
被告:鹿景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琴亭镇勤王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MA35TMRX7J。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鹿景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在起诉后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2元,依法减半收取2551元,由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