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

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1民初2383号
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567807995。
法定代表人: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010440509。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910084749。
被告: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琴亭镇城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MA37XFQ72P。
负责人:**。
被告: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枫庐新天地A5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3636211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分别于2020年7月6日及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及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被告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应款项,其撤诉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甘万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熊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