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1民初4593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567807995。
法定代表人:柴**,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鹿景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琴亭镇勤王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MA35TMRX7J。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赣0981民初45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并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鹿景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银行存款26100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