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81民初2287号
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56807995。
法定代表人:柴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华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逸翠雅居2栋AB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9699827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系南昌华迪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昌华迪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华迪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华迪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国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