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

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1民初468号
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567807995。
法定代表人: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010440509。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以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还清货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39元,减半收取7720元,由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熊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