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02自编B31。

法定代表人:杨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火,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南山云谷创新产业园山水楼**B。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虹宇,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17元,减半收取11008.5元,由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欧宏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罗浪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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