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02自编B31。

法定代表人:杨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南山云谷创新产业园山水楼**B。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原审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浪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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