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旦瑞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06民初38977号





原告:上海旦瑞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瑾,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放。
原告上海旦瑞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旦瑞电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财产保全费710元,由原告上海旦瑞电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平






书 记 员


祁昌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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