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459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4093号南山云谷创新产业园山水楼3楼B。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502自编B31。
法定代表人:杨韶,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829469.2元及逾期违约金等。因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外应收款项的形式,执行得款89064.86元(该款扣除执行费1236后,其余87828.86元已发放予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45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偿债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维
审判员 赵 彤
审判员 黄晓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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