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1执4611号
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44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725000元及逾期违约金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偿债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云南省供电局系统有大量应收款项,遂向所涉供电局发出协助扣留、提取款项的相关法律文书,后陆续有各供电局的协助截留款到账,其中大理供电局协助截留1416750元、临沧供电局协助截留105688元、楚雄供电局协助截留448200元、昭通供电局协助截留575486元、玉溪供电局协助截留337500元。另本院将在本案诉讼期间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广州中山支行账户内的余额458235.09元予以扣划。
经核实,截至2021年12月27日止,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2225809.61元。因本案及(2021)粤01执4590、4591、4604-4610、4612号共十一件案均为双方当事人完全相同的系列案件,故通过案款转移,将上述执行款中的1798218.52元转入本案,连同本案扣划款项458235.09元,扣除执行费后,应执行标的额2225809.61元已全部发放予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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