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8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婷,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陆军参谋部信息保障处。
负责人:梁远健,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占,广西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陆军参谋部信息保障处(以下简称南部战区信息保障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2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115工程传输设备采购合同》中“甲方”为广州军区司令部信息化部,后因军队改革,该主体已不存在。一审中海奕公司提交一份《说明》作为证据,用以证明案涉合同部分设备验收合格,该《说明》为打印件,落款为中国人民解放军75842部队,并无任何单位的盖章或工作人员签名。而南部战区信息保障处对该《说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辩称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信息保障局为案涉合同“甲方”的承继主体,并在庭审中表示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信息保障局目前仍存在。一审依据海奕公司提交的《说明》,认为案涉合同“甲方”的承继主体为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信息保障局。海奕公司一审提出追加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信息保障局为本案被告的申请,对本案基本事实的查明有直接影响,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信息保障局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追加其参加本案诉讼可在各方之间形成直接对抗,以全面查清本案事实。一审未予追加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信息保障局参加本案诉讼有误,故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22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4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练长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成宇珑
蔡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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