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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有限公司、李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民终11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13-1368。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3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京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