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闻喜县双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3民初2352号
原告:闻喜县双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植,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闻喜县双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闻喜县双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双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喜县双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74元,减半收取计4687元,由原告闻喜县双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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